本案之案主多年前買了一間房子,當時因信用問題,不得不借用親友名字為登記名義人。一開始,親友還信誓旦旦表示將來房子會移轉回來。詎料,幾年後當事人要求返還,親友竟然拒絕且不願意返還房子!!
本所主持律師林思儀律師,成功替當事人取得全部勝訴判決,對方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當事人,順利幫當事人要回房子!
林律師小叮嚀:
現今房價居高不下,辛辛苦苦買了一間房子,但基於多種因素考量下,將不動產「借」用別人的名字登記,不放在自己名下,而放在他人名下。如果名義上的登記人事後願意返還,當然沒有糾紛,但若名義上的登記人不願意返還,那就容易有爭議了!
=>法院對於借名登記的態度
以往,最高法院認為借名登記常常是為了脫產等違法的事情,不值得鼓勵,因此在法律效果上,認為借名登記契約無效。
但近年來則認為只要內容不違反強行規定、公序良俗就「有效」,例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、100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謂:「借名登記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而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,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,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,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、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,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效力,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關係終止、消滅之相關規定」
因此若要將自己財產借名登記,最好在一開始就說清楚講明白,且留下確實之證據,例如白紙黑字寫清楚,以免出名者將來反悔,不返還,最後雙方還得對簿公堂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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