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本件案主與女友交往並發生性關係,嗣後因志趣不合欲跟女友分手。詎料,遭女友向地檢署指控遭受強制性交(即妨害性自主),並趁機要求200萬賠償。
律師小叮嚀:
實務上常常遇到雙方在你情我願下發生性行為,事後因糾紛或分手不成等原因,遭對方提告之情形,而在目前社會風氣及輿論壓力下,此類案件有時會較同情弱勢的一方,所以有時即便沒有罪證確鑿 ,法官也可能傾向採信被害人說詞遇到類似狀況時,建議先蒐集證據(例如:監視器 畫面、聊天紀錄、對方要求賠償 等紀錄),尋求專業律師擬定訴訟策略及辯護,降低風險。保護自己不分男女
法律知識:
刑法第221條: 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性交 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 224 條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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